1.符合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、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资质要求;
2.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,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。
3.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,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;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,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,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、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、订货意向的单位,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、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。
作者: 点击:233 来源: 时间:2024-11-18 15:34:24
微信咨询
手机网站
公司专业提供iso认证、IT资质认证、产品资质认证、企业服务认证等服务 版权所有:深圳市博慧达认证咨询机构 备案号:粤ICP备2024338173号-2